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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戚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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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一)有限公司(第41条)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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