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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经费的保障问题关系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公民权益救济的效果。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义务赔偿机关在赔偿执行过程中表现消极,拖而不赔、赔而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主观上的原因,更有赔偿经费保障不足的现实原因。[6]国家赔偿需要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就难以产生国家赔偿的实效。国家赔偿实际上是政府财政赔偿,国家赔偿包括了地方赔偿,地方赔偿由地方财政列支,义务赔偿机关代表国家和地方赔偿。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家赔偿(补偿)基金,将国家赔偿(补偿)基金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保证国家赔偿(补偿)资金能够足够到位,使受损权益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于一些经济落后地方,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保障国家赔偿(补偿)基金的建立和运转。


  

  保障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公民权益救济的效果,需要建立国家赔偿强制执行制度。保障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除以政府财政专门预算为基础保证外,还必须考虑国家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权,一旦赔偿义务机关或当地财政部门不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设在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国家赔偿决定为政府设定了金钱给付义务,这种义务应当具有强制执行性。赔偿义务机关不执行国家赔偿决定,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维持或者变更的国家赔偿决定,法院应当保障其执行力。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维持或者变更的国家赔偿决定的,应由人民法院通过从财政部门强制划拨的方式强制执行。


  

  余论、国家赔偿制度的两个关联性问题


  

  还有两个与国家赔偿制度相关联的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像党群组织这样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侵权造成损害有没有国家赔偿问题;二是目前正在酝酿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不可以纳入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谈到赔偿的范围,有一个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忽略,即党群组织这样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侵权造成损害有没有国家赔偿的问题?比如,党的机关、部门和机构如果违规违法侵权,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人们尤其关注党的执纪机关的执纪行为构成侵权如何赔偿的问题。换句话讲,纪委的执纪行为,特别是为人们所关注的“双规”(即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行为,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存在国家赔偿问题。尽管近几年来纪检工作开始注意人权问题,并有相关文件对纪委的调查权进行规范,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纪委执纪尤其是“双规”过程中发生侵权问题。实际上有因执纪人员违法违纪致人死亡的,也有被“双规”的人员自杀的。纪委“双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发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确实是一个不能够忽视的问题。另外,纪委可以采取“双轨”措施,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采取“双指”(即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措施,行政监察部门的“双指”违法侵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执法部门违法侵害相对人权益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能否排除国家赔偿?如果产生赔偿责任,可不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或者比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纪律检查中产生的侵害与行政监察中产生的侵害性质基本相同,纪律检查损害赔偿当然可以比照行政监察损害赔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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