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刘宇晖
【摘要】技术革命引发法律变革,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无中心性动摇了建立在地域基础上的传统民事司法管辖理论基础,使原本就未统一的国际管辖冲突雪上加霜。本文通过分析管辖冲突的原因、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探讨确立网络环境下的民事司法管辖的新依据。
【关键词】网络;侵权纠纷;民事司法管辖
【全文】
每一次的技术革命必然动摇法律存在的物质基础,法律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技术的变革。网络技术也不例外,网络空间的全球化与物理空间各国的地域分割鲜明对比,对人类现存的法律与管理秩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如何确立网络活动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受到各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一、网络技术对传统司法管辖的动摇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以TCP/IPC(传输控制协议/互连协议)通讯协议联结各个国家、部门、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数据通信网。其资源共享、分散控制、分组交换、单独使用的非中心化管理机制,不仅使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而且彻底的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1]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法实践中,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力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各国的管辖权模型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依属地管辖权国家凭其领土主权,对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在涉及行为或事实时,各国又以行为的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确定某一事件与该国有利益关系,受该国管辖。我国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也是如此,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对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行为的发生地在虚拟的非中性化的网络中难以察觉,然而又似乎与所有的网络参与者有关,行为的结果地在网络的全球性中也全球化了,侵权结果会出现在连入网络的任一角落。总之,网络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不存在地域的划分虚拟的空间,与现有的存在地域划分的物理空间格格不入,依据属地原则建立的民事管辖理论从根源上产生了动摇。
属人原则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行使管辖权,不论其位于国内还是国外。民事侵权纠纷中多遵循“原告就被告”。网络是一种极为方便的传输方式,行为人只需连入网络即可对千里之外,万里之遥的另一人行使侵权行为,而受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诉讼就不那么容易了,依传统民诉理论,他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在网络技术下,坚持“原告就被告”,打破了原、被告间的诉讼利益平衡,使原告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