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代孕技术的实施涉及到另一位成人女子,在法律上的关系十分复杂。笔者以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可以适度简化自然生殖可能产生的复杂社会关系,如果在自然状态下一切可能出现的亲属关系都要在辅助生殖过程中产生,未来的难题就实在太多了。以我国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为例,尽管我们都清楚该政策只是阶段性的,到我国人口的数量、类型比例达到一定临界点的时候,独生子女政策将成为历史。本文并不讨论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将施行多久,但有一点必须承认,现实的独生子女已经失去了拥有同血缘兄弟姐妹的权利,独生子女的后代将面临上一辈亲属量锐减,同辈血缘亲属极少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人为控制作用对自然生殖状态下可能具有的亲属关系的简化,这种亲属关系的简化已经、还将继续转换为由独生子女承担更大的赡养义务。目前,无论是社会整体还是独生子女个体都在以平静的心态接受这一现实。同样的道理,享用辅助生殖技术也会对自己(有时甚至包括相对人)的人身相关权利发生一定影响,只要把握好“度”,人们还是可以接受的。
以代孕母亲为例,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是血缘父母与代孕母亲共同争夺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从预防纠纷的角度看,与其事后争夺,不如事先协商。法院可以在要求双方事先作出不可反悔的协议之后,再审理实施代孕手术的申请。协议的内容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代孕母亲放弃对受孕生命的亲权,在代孕合同完成后不再与代孕所生的孩子发生联系(似可简称为“无亲权代孕人”);二是血缘父母同意代孕母亲与其分享亲权,为代孕母亲与代孕所生子女的联系提供方便(似可简称为“有亲权代孕人”)。笔者的观点倾向于所有代孕者都成为“无亲权代孕人”。
代孕技术必须在严格防范“代孕交易化”的前提下考虑解禁的具体办法,否则,代孕的商业化就难以避免。笔者以为,代孕应当以慈善为目的,代孕者得到一定补偿是必要的,但是,其所为的动机是帮助不育不孕的夫妇越过受孕障碍。考虑到这种帮助的特殊性是代孕人承受怀孕、分娩的全过程,无论在生理上、心理上对其人身资源的消耗都很大,法律应当作出“代孕权一次用尽”的规定。所谓“代孕权一次用尽”是指,任何人为他人的代孕权以一次使用为限,无论代孕是否成功皆不得再次为他人代孕。“代孕权一次用尽”必须在法律的严格控制下才能落实,关键是一切代孕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审查,判定提出申请的夫妇双方有委托无亲权代孕人或者有亲权代孕人代孕的权利。
笔者注意到,目前确实有人自愿“代孕”,其中不乏想从代孕中获得利益者。未来人类会以何种态度对待代孕行为,我们不必要枉作争论,目前急需的是制定充当代孕人的条件。毋庸置疑的是代孕人条件必须极为严格,具体标准在上文所例举的之外至少应当再增加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