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实际应用,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多。为了简明起见,似可按照通俗的说法分为供精(体外受精的精子由谁提供)、供卵(体外受精的卵子由谁提供)、供腹(胚胎植入的子宫由谁提供)三大类略作概括。显然,供精涉及到丈夫的精子或非丈夫的精子,使用非丈夫的精子是纠纷的“多发地带”。供卵涉及到妻子的卵子或非妻子的卵子,使用非妻子的卵子更容易因一方反悔或者双方离异发生纠纷。供腹的情况更为复杂,精子卵子均来自夫妻,受精后的胚胎植入妻子的子宫发生法律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异源精子或异源卵子受精后的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后纠纷发生率会有明显上升;受精后的胚胎(无论精子、卵子的来源)植入非妻子的子宫发生法律争议的可能极大。这种被俗称为代孕母亲的胚胎移植因为父亲、母亲的“多元化”,可能在“三母两父”与同一名子女之间引发极为复杂的纠纷,即血缘父亲、血缘母亲、代孕母亲、养育父亲、养育母亲共同争夺或规避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由于人工受精技术的发展,患有不育不孕症的夫妇客观上有接受非丈夫精子、非妻子卵子生育的需求,近几年来,滥建精子库、卵子库的情况在我国已经出现,有的还哗众取宠地冠名为“名人精子库”。尽管我国卫生部颁发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均已在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在满足患者生育需求的幌子下,赤裸裸地出售精子、卵子的暗流已经存在,半明半暗的商业炒作时可见到,危害现存人类安危和危及未来人口健康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三)人体器官禁止买卖与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两难
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器官严重短缺的局面一方面制约了该技术在更大范围的应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地下交易的形成。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虽然不能认为我国现已存在人体器官地下交易市场,但是,必须肯定已经有人在为出售器官努力。[2]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器官在自己身上,卖的是自己的器官,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不应予以禁止;持反对观点者认为,民法、
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尚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国目前的供移植的器官一是依靠死亡者的遗体捐献,二是来自亲属间的活体捐赠,供不应求的状态客观存在。医务界的人士认为,倡导器官捐赠的方向不能动摇,当前要特别注意提高人们对活体亲属器官移植的认识,用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缓解器官严重短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