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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学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一)性别变更权的确认及认定依据的失缺

  
  就一般观念而言,人的性别非男即女。其实,在严格意义上,人的性别有男、女、假男真女、真男假女、非男非女、现实性别与出生性别不同等复杂情况。我国自1990年施行第一例变性手术以来,要求使用手术方法改变原有性别的人并非个别,以手术失败为由状告医院的案例2000年已在杭州出现。[1]从纯医学角度说,施行变性手术是治疗异性转换症的方法之一。但是,人的性别不单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但对其自身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不同性别的人社会角色不同,具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变性手术的施行单纯由医疗机构决定的做法是欠妥的。目前在我国内地,对变性手术并未设定法律审查程序,实际上的法律失控已经存在。由于人为的手术改变了患者出生时既有的性别(生理性别),对其究竟应当以生理性别抑或现实性别为准进行户籍登记呢?这在法律上是无法回避的,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至今仍属空白。此外,变性手术在技术上的失败或当事人反悔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变性手术一旦失败对接受手术者的性别认定更为复杂。即便手术成功,当事人对变性以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依然有一个适应问题,当其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性别的话,反悔心态就可能出现。此种情况的出现也许只是个别,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牵涉社会生活的诸多关系,法律的调整显然必不可少。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及商业化倾向的防范

  
  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是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此项技术作为科技成果的出现,本意是为了进一步探索人类的生殖奥秘和规律,以向某些具有生殖障碍的人士提供帮助的方法造福人类。就目前而言,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主要指人工受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及代孕。就人工受精而言,在具体应用中包括配偶间人工受精(AIH)和非配偶间人工受精(AID)。因为配偶间人工受精使用的是丈夫的精子,一般不会发生法律纠纷;而非配偶间人工受精由于精子的来源系丈夫以外的男性,必然涉及到众多法律和伦理问题。仅以笔者囿见,AID的法律问题至少包括:1.精子是否合格,即精子提供者的健康、人格、文化、素质标准的设定与实际上是否得以实施:2.精子库的建立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3.双盲原则是否在实际上得到落实,即精子来源与使用去向是否严格保密;4.精子是否可以出售(含变相出售)或者仅限捐赠;5.精子的使用限度,即一名精子提供者的精子实际上被多少名女子使用:6.AID育成子女的父亲究竟是供精人还是养育人,或者是两者兼可;7.女性要求实施AID是否需要设置法定条件,如果需要,该选定条件应当是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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