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法学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汤啸天
【摘要】生命科学的探索客观上亟待法律的规制,我国生命法学仅满足于空泛议论的状态应当改观。建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受理确认公民人身相关权利的案件。目前,在我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公民人身相关权利进行审查的内容至少有:医疗性的性别变更权、辅助生殖技术享用权、代孕权。
【关键词】生命法学;人身相关权利;特别程序;性别变更;辅助生殖
【全文】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直被人们视为自然过程的生命现象受到的人为干预越来越多,与生命有关的伦理和法律挑战也日益紧迫地摆在社会科学工作者面前。虽然生命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1997年已经在我国问世,但出于文与理、法与医、发展与规范、传统习惯与科技创新等关系的处理难度颇高,生命法学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不少论述还停留在空泛议论的层面,直接规范生命干预技术的法律法规至今还寥若星辰,潜在的灾难与现实的威胁都在呼唤着生命法学在继续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尽快发挥其应有的规范调控功能。显然,生命法学是在医学、生物工程学等生命科学与法学、伦理学的重叠面上发展起来的边缘科学,一方面需要法学研究能有更多的新成果为生命科学所用,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探索法学既有规则或成果在生命科学领域的运用。循此思路,本文拟提出利用民事特别程序规制性别变更、享用辅助生殖技术等与人身权有关行为的建议,以期为生命法学的应用性研究抛砖引玉。
一、生命科学的探索亟待法律的规制
应当承认,生命科学在20世纪末的发展极为迅速,而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生命法学研究却相对落伍。如果说,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人是生命的主体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话,今天的现实已经证明,在掌握了一定生物工程技术的人看来,干预生命已经易如反掌,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克隆人的公开面世也许只是时间问题。显然,人类正面临着这样的选择:要么只看到技术进步的正面效益,听任人为因素对生命的干预;要么将一切有违传统观念的技术封杀贻尽,用强制的手段保护人的生命在自然状态下的维持;要么在充分揭示新兴技术具有“双面刃”作用的前提下,运用法律的规制功能,兴利除害,把生物工程技术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兴其利、避其害不仅理所应当,而且完全可能,难点在于掌握该项技术的内在机理与规律,揭示该项技术与传统伦理的冲突意义,找到社会能够容纳的权益得失平衡点。此外,新兴技术正负两方面功能的显露有一个过程,当人们在比较深入的层面掌握该项技术的时候,法律的有效规制才能实现。法律对新兴技术的规制,实际上是不断深化对新兴技术认识的过程。新兴技术的发展和迅速商业化,既促使着法律制度的创新,也为原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崭新的空间。同时,法律制度应当尽可能快捷、准确地应对科学技术的挑战,迄今为止,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下列生命现象亟待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