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在2000年3月24日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通过。该法为位于成员国内的公司确立了统一化的会计制度,对会计组织、提交年度账目的义务、净利润的计算和确定规则、审计、会计信息的公开、综合账户、以及刑事制裁等事项有全面的规定。
(六)《债务追偿简易程序和执行措施统一法》
该法在1998年4月10日通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使投资者和贷款方相信,他们可以利用该法规定的程序追回他们的债权。该法共有两部分规定。第一部分规定了债务追偿的简易程序,即通过支付令状或返还令状追回自己的财产。第二部分规定了债务追偿的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有两大类型:1,临时或保全措施。债权人可通过此类措施在案件判决作出前获得债务的担保;2,执行措施。债权人可通过此类程序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一项判决。
(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
该法在2004年1月1日生效,它是以1956年5月19日签订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日内瓦公约》为模本制定的。如果货物的收货地点和交付地点同处于一个成员国领域内;或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一个国家是成员国,则该法就应适用。可见,该法的适用并不考虑当事人的居所地或国籍。显而易见,该法会促进该地区物流的发展。
(八)《仲裁统一法》
该法在1999年3月11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90天后生效。该法适用于仲裁地位于某一成员国内的所有仲裁。对于在该地区投资、经商的商人或公司来说,如果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所遇到的争端,并且仲裁是在某一成员国内进行,就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过,该法的许多规定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或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排除该法的适用。
三、OHADA法律制度为对非投资带来的益处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知道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统一化的商法制度,涵盖的范围涉及
公司法、一般商法、
证券法、执行程序和仲裁等众多领域。这些统一化的商法制度具有下列好处:它有助于所适用的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促进跨国商业交易的发展;保证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提高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信度。特别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可对统一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最后的监督,这既可以确保OHADA法律得到统一的解释,也可以将成员国国内的上诉法院自动地置于它的直接控制之下,这有效地改善了该地区司法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