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一个重要的创新是设立了商事和财产信用登记的集中管理体制。它的主要作用是对无论作为自然人还是法人的商人进行登记,并对财产担保进行登记,以确保在成员国进行的交易能够安全进行,通过这种登记体制可以使债权人和潜在的合同当事人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负债情况。考虑到非洲国家的实际情况,这样一种商事和财产信用登记体制对于在这些成员国内开展投资和贸易将显得十分重要。
(二)《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
该法也在1998年1月1日生效,共有900多条规定,所有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该法的颁布取代了成员国内存在的多样化的、过时的公司法律制度,所有在某一成员国领域内设有注册办公室的商业公司,都要遵守该法的规定。
《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具有有限责任的公司和具有无限责任的公司。具有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无限责任的公司包括合股公司、简单两合公司等。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此外,该法还借鉴法国公司法的做法,增设了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即经济利益集团。事实证明,这一规定在非洲协调组织成员国内是一个巨大成功,它能够使该地区成员国的公司更好地进行合作,共享设施或技术,以应对非洲市场上的国际竞争。
该法对公司的成立、公司的重组和转型、证券的发行、公司的刑事责任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三)《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统一法》(《破产法》)
该法在1999年1月1日生效,成员国国内自该日之后所进行的破产程序必须适用该法的规定。该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预防性解决程序、司法重整程序以及司法清算程序。该法还对在几个成员国内同时进行的跨国破产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四)《担保统一法》
该法在1998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类型的担保,通过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为投资者及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其他融资者提供了一套现代的担保制度。这些不同类型的担保的运用和实施,对于该地区成员国内的一些投资项目和规模化的资金运作至关重要。该法还对被担保财产所售款项的分配以及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做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