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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法律制度及其为对非投资带来的益处

  
  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39条还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院长在听取法院的意见后,可根据部长委员会制定的条例确定的标准任命一名秘书长,以协助法院履行仲裁程序中的一些行政性事务。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既是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的最高法院,又是一个常设性仲裁机构。增设秘书长一职,有利于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更为快捷地进行有关仲裁程序。这也符合《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目的,即推动仲裁成为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手段。

  
  (四)官方语言

  
  修订前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官方语言为法语。这一规定一直为成员国所诟病。如果仅以法语为官方语言,就不利于非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官、律师、和民众了解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制度,并且不利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到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诉讼或仲裁。再者,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向所有非盟国家开放,如果不增补官方语言的话,就不利于其他非法语的国家的加入。基于上述认识,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有四种官方语言,即法语、英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

  
  从上述修订内容来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十分重视对成员国的商法制度进行统一化,并通过修订有关程序,使成员国的法官、律师和民众能够更为广泛地了解该组织通过的统一的商法制度,实现该地区商法制度的现代化、统一化及可预见性。另外,通过对条约进行修订,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法官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并且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管理职能得到加强,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最后,官方语言的增设有利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制度在成员国及其他国家的传播,有利于其他语种的当事人了解并运用该组织的法律制度。总之,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以及现已生效的8部统一法为该地区的外来投资提供了适宜的法律环境。

  
  二、OHADA统一化商法制度简析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现已通过8部统一法,它们涉及商业的不同方面,内容全面而详细,为该地区创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下面将简要介绍这8部统一法的内容,以使投资者对该地区的统一的商法制度有所了解。

  
  (一)《一般商法统一法》

  
  该法在1998年1月1日生效,共有289条规定。该法调整的事项包括商人身份、商事登记、商业租赁、商业中介、以及商业买卖等。该法适用于在任一成员国内设有营业地或注册办公室的个体商人或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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