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法的通过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成员国制定现代、简洁、灵活的商法制度,实现该地区内立法和司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吸引外来投资,促进该地区经济和法律的一体化。1993年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详细规定了统一法的制定和通过程序,并且部长委员会也已通过了8部统一法。但以往的实践暴露出的一个问题是,统一法草案交由成员国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时间过短,不利于充分发挥成员国各界代表对统一法草案提出相应建议。例如,修订前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成员国政府应在收到常设秘书处寄送的统一法草案之日起的45天内,向常设秘书处提交有关该统一法草案的书面评论。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将这一期限规定为90天,并且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一期限还可再延长90天。这样,成员国的各界代表就能有充分时间对统一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最终书面建议。
此外,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还延长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对统一法草案提出建议的时间,以及统一法草案被批准后的发布时间及生效时间。这样,当常设秘书处将统一法草案、各成员国对统一法草案所做的书面评论及常设秘书处的报告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要求其提供建议后,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提出自己的建议,而原来规定的时间是30天。统一法草案被部长委员会批准后,常设秘书处应在60天内将统一法公布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官方公报上,统一法将自公布之日90天后生效。而修订前条约规定的时间分别是45天和30天。之所以将这两个时间延长,是为了让成员国的法官、律师、商人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所通过的统一法的内容,使通过的统一法得到更好的遵守和适用。
(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结构
修订前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可连任一次。这一规定引起许多成员国的反对。他们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现已有16个成员国,并且刚果(金)也已完成相关加入程序,将在2011年1月1日成为该组织第17个成员国,现有的7名法官设置不能广泛代表成员国,他们要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增加法官数量,使法官更具有代表性。所以,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任期7年,不得连任。不过,部长委员会在考虑到任务的难易程度以及资金来源后,还可增加法官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