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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DA法律制度及其为对非投资带来的益处

OHADA法律制度及其为对非投资带来的益处


朱伟东


【全文】
  
  OHADA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文名称“Organisation pourl'' harmonisation du droit des affaires en Afrique”的缩写。笔者曾在2009年第4期《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上撰文分析了该组织的机构及运作,以及该组织对中国企业拓展非洲市场的意义。本文将结合OHADA的最新发展以及OHADA所通过的统一法的简要内容,分析OHADA法律制度为开展对非投资带来的益处。

  
  一、OHADA的最新发展

  
  2008年10月17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会议,讨论《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修改问题。此次会议旨在强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作用,完善其组织机构,为该组织的健康、有效运行提供制度性的资金安排。会上通过了《魁北克条约》(即《修订<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条约》,根据该条约的规定,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将自第8份批准文书提交的60天后生效。在塞内加尔提交了第8份批准文书后,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已于2010年3月21日生效。

  
  此次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增设了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延长了统一法的通过时间、完善了法院结构、增补了组织的官方语言。下面将简要论述这四个方面的修订内容。

  
  (一)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

  
  1993年签订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规定,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只有四个机构,即部长委员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常设秘书处和地区高等司法学校。虽然任一成员国可书面请求常设秘书处对该条约进行修订或修改,但对于修订或修改程序以及由哪一机构进行,该条约却没有相应规定。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通过增设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就为日后条约的修订或修改铺平了道路,这也有利于条约更能顺应现实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由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大会主席由担任部长委员会主席国的国家元首担任。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在必要时由大会主席根据自己的提议或三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召集。成员国国家和政府元首大会可决定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的任何问题。只有在至少有三分之二成员国出席时,大会才能通过相关决议,并且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或没有一致同意时经成员国的绝对多数同意始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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