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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豁免 伪证罪 行业自律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应予取消。同时,确定律师豁免与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并不是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享有特权了。笔者认为,确定律师豁免与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以使刑事诉讼的规则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促进发现事实真相与诉讼目的的实现,促进刑事诉讼的科学设置与科学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

  
  同时,与规定律师豁免权相适应,我国法律与相关国家也都对如何平衡此权利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国外有些国家,如法国在确立律师豁免权的同时,也规定律师不能利用这种豁免权作为不尊重法院和政府机关的理由,如果律师有不尊重法庭的行为,法院可以向检察长反映,由检察长要求有关律师隶属的律师协会理事会对该律师给予纪律惩戒处分。

  
  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律师豁免权加以适当的限制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针对目前律师队伍存在的一些执业不规范等问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确实还有待提升。特别是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死刑案件还涉及到人的生命,必须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仅责任重大,而且要求各方面的素质相对较高。因此建议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提高律师素质与执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具体建议为:

  
  1、提高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门槛,逐步实行刑辩律师的准入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应当在执业一段时间(可以考虑为3年或更长一些)以后,经推荐并进行不少于两周的集中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的,在同意并签署遵守刑事辩护纪律承诺书后,方可获得由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刑事辩护许可卡(该卡在签署委托协议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向当事人或家属以及有关部门出示。后者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予以出示),准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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