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豁免 伪证罪 行业自律
杨志宏
【全文】
关于律师豁免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仅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200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不仅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庭审前的诉讼阶段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诉讼文件,亦不受法律追究。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1、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即包括庭审前的诉讼阶段。
2、目前,国外对律师豁免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3、我国《
律师法》虽然目前仅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内容,但并不表示代表了律师豁免的全部内容,仅仅说明了律师在法庭上具有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从诉讼的角度说,律师豁免不仅仅可以理解为是律师享有的一种权利,更主要的它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公平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之一。如果仅将律师豁免的内容理解为《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话,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意义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意义,只是体现了与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对接。
4、根据《
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在法庭上发表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更多的则是来自《
刑法》第
306条规定的伪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