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常见的技术性错误
裁判文书技术错误
The referee documents common technical error
The referee clerical error
黄泽淳
【摘要】本文所列裁判文书的三个技术性错误,在各级地方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均极为常见。这些细小错误的存在,虽然并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但却肯定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
【关键词】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技术错误
【全文】
1、裁判文书中“起诉称”、“答辩称”、“起诉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该处标点符号(以“本院认为”为例)的正确使用,按照国家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结合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应当使用冒号。根据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冒号的作用是“提起下文”,在“本院认为”后面使用冒号,正好起到提起下文的作用,告诉读者冒号后面的文字全部是“本院的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发[2005]35号《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自诉人诉称”、“被告人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这一规定符合汉语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即在“本院认为”后面如果只有一层意思或者一句话,可以使用逗号,表示一句话中间的停顿。但是,即使“本院认为”后面只有一层意思或者一句话,也可以使用冒号。而目前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错误地使用逗号。
为什么在“本院认为”后面不能使用逗号呢(只有一层意思或者一句话除外)?根据汉语标点符号使用规则,逗号是表示一句话中间的停顿。根据逗号的作用,如果在“本院认为”后面使用逗号,那么,只要“本院认为”后面出现了第一个句号,则句号后面的句子就不属于“本院认为”了,也就是说,只要“本院认为”后面使用了逗号,则该段只能有一个句号。这一点应该容易理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第十四条“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在裁判文书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往往会出现数百字、数千字的篇幅,暂且不说数千字的篇幅只用一个句号是否妥当;“经审理查明”后面的文体往往是记叙文,在数百字、数千字的记叙文中,一句话和一句话之间全部用分号,显然扩大了分号的使用范围,忽略了句号的作用。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使用了冒号,则冒号后面的文字可以更灵活、更准确地使用多种标点符号,可以出现若干个句号,这是符合汉语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的。因此,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正确的标点符号是——冒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