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奖惩监督机制
(一)规范警衔管理。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坚持标准,把握条件,严格程序,认真把好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关。对不实行编队管理、没有履行法警职责、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正常授衔和晋升警衔手续,充分发挥警衔管理的“杠杆”作用。
(二)实行“奖优罚劣”。各级法院应把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纳入“创争当”考核评比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好、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该立功的立功、该表彰的表彰、该奖励的奖励。对编队管理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好、办案工作区建设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院当年参加“创争当”活动的评选资格。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每个队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具体细化,一律体现到岗位职责条例中,形成制度,在年终严格考核。具体考核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每个队员的出勤情况包括全年出勤天数、迟到早退数、擅自离岗数、请事假数;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值庭次数、拘传拘留人数、处置突发事件次数、加班加点次数;军事训练考核情况包括队列和擒敌拳动作是否标准、实弹射击成绩、体能测试是否达标以及廉正情况,完成中心工作情况都纳入考核的范围。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取消评先的资格。如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四)警队领导督查制。制度的建立,关键在于巩固和完善,不能只流于形式,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纸上谈兵。队领导重点要抓落实、求实效。在日常工作中,或利用跟班、带班、顶班等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值庭玩手机的、未经同意一喊就走的、不按规定着装的。通过严格督查,加强了警务工作的规范性,做到了法警工作安全防范警钟长鸣。
五、加强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有些人认为可以将之委托给部队或者警校进行训练。对此笔者认为,部队和警校所涉及的训练科目虽然和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警务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司法警察最主要的工作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必然有其特殊性,委托训练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委托训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系统化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法院系统自身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系统,既是解决司法警察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的当务之急,也是其长远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