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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在“彭宇案”中当原告无法完成证明责任,一审法官依据本案的基础事实推论出了推定事实——彭宇撞倒了原告。不过法官运用事实推定后,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三)提供证据责任转移


  

  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实质上就是上文中由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供反证。


  

  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的理由。事实推定是社会生活的或然性理性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法官以“一般”、“共性”、“通常”如此,推论出推定事实也是如此。当法官进行事实推定后,虽然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仍有胜诉的可能性(根据前文,即使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反证推翻推定事实,法官仍又有可能判其胜诉。),但其仍应尽量提供反证,以攻击推定事实。只要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提供反证证明自己就是或然性联系的例外情形,该推定事实将归于无效。


  

  反证攻击的对象。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为使推定事实归于无效,一般说来通过提供反证攻击以下对象以达到目的:第一,经验法则。动摇法官对该经验法则的确信,使法官不能根据该经验法则得出推定事实。第二,推定事实。只要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证明自己就是“个别”、“例外”、 “非常态”,就足以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无法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但该反证使法官对该推定事实是否存在产生心证上的动摇,使该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根据前文的证明责任不转移,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仍然胜诉。)。为使法官重新确信该推定事实,主张事实推定的当事人必须再度举证。第三,基础事实。一般说来,除非发现了新的事实,否则不能再攻击基础事实,这是由于基础事实的特性所决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或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同的,否就不可能作为基础事实,这样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提供反证对其予以攻击。)。


  

  反证攻击的结果。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针对事实推定的反证攻击的最终结果有3种情形:第一,推定事实为假。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只要对事实推定的3个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提出有力的反证(事实推定的3个环节即事实推定的三段论——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且足以影响法官对推定事实的确信,就可认定推定事实为假。第二,推定事实为真。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反证、或者提供的反证无法动摇法官对推定事实的确信,则就可认定推定事实为真。第三,推定事实真伪不明。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使法官对该推定事实是否存在处于真伪不明的心证中,此种情形下由于预先分配好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转移,原来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将败诉。


  

  “彭宇案”一审中的反证。在“彭宇案”一审中,当法官做出了“彭宇撞倒了原告”的推定事实后,彭宇提供了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作为反证,其攻击的对象仅为推定事实。由于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原告徐老太太摔倒的经过,其证言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彭宇提供的反证不足以攻击推定事实,法官最后认定推定事实为真,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结语


  

  在人们特别是网民对“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展开感性批判时,学者们也对其展开了理性批判(对“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展开理性批判的学者有:季卫东、张卫平、张继成等。)。更有法理学者从推理的角度,详细论证该“判决书是打着‘逻辑推理’的旗帜反逻辑”,[21]而我们诉讼法学者更为关心的是该案法官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去努力追求案件事实,而他的辛勤付出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可反而招致人们的反感甚至痛骂的内因;关心法官适用事实推定错误的实质所在,关心事实推定的制度价值,关心本案事实推定误用对社会生活的巨大消极塑造。在诉讼中必须慎用既具有价值优势又具有危险性的事实推定。对事实推定的慎用主要体现在诉讼中必须对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予以尊重,否则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事实推定只能给社会带来灾难,“彭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当以事实推定来追求案件事实的路径阻塞,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不具备时,我们只能适用证明责任来裁判案件,这是充分发挥人类主观性努力仍不能发现案件事实而被迫采取的妥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种妥协同样体现一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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