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实推定适用的效力——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下面我们接着探讨,在适用了事实推定后,其对个案诉讼前已分配好的证明责任有什么影响即事实推定的效力问题。为了更为清楚的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把事实推定的启动也一并纳入研究视角。
(一)事实推定的启动
本文所要讨论的事实推定的启动是指事实推定的三段论由谁主张的问题。
事实推定的启动主体有当事人双方和法官,详述如下:第一,主张事实推定的当事人。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同时应说服法官适用经验法则以及适用该经验法则应得出的推定事实。第二,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其应提供反证来攻击经验法则及推定事实,以阻止事实推定成立。但有时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就来源于该当事人(当法官以“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行推定时,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则在整个诉讼中首先提供反证。)。第三,法官。其可以接收主张事实推定一方当事人的说服而适用事实推定;也可以利用已发现的基础事实,根据自己的良心以及生活经验,主动适用事实推定。
“彭宇案”一审中,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来源于当事人双方一致陈述,而经验法则则是来源于法官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官运用该生活经验主动得出了推定事实—— “彭宇撞倒了原告”。
(二)证明责任不转移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抑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事实推定的效力上,即事实推定适用后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上,较为普遍的立法与学说是,事实推定仅仅会使提供证据责任发生转移,而不会使提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发生转换(这里所谓的转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转至另一方当事人。),正如骆永家先生所言:“法官借力于自由心证、经验法则,所为之事实上之推定,而由一造当事人移转于对造者,仅为‘举证之必要’,实非举证责任。”[19]113不论是当事人说服法官适用事实推定还是法官主动适用事实推定均是如此。
证明责任不转移的理由。第一,对事实推定固有危险性保持警惕。前文已经讲过,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间的或然性联系作出的,这样其在内容上就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也就具有内在的危险性,必须对事实推定的该危险性保持足够的警惕。即便因基础事实被确认而使推定事实处于假定的状态,证明责任亦并未就此而转移至对方当事人,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仍不能卸除其证明责任。如果事实推定能够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本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条件下获得胜诉(事实推定不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这反映出了事实推定在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第二,事实推定并没有免除主张者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辩论主义,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发现案件的基础事实,虽然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提供基础事实,但基础事实一般还是由主张事实推定的当事人一方提供。[20]421第三,法官对推定事实的心证是暂时的。推定事实只是让法官对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事实形成暂时的心证,而不能据此马上作出令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法官需要等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只有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时,法官才可以判决主张事实推定的一方当事人胜诉。第四,即使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不出反证,其仍可能胜诉。当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证或者提出的反证不成立时,法官可以判决主张事实推定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此处是“可以”判决其胜诉,而不是“必须”判决其胜诉,即法官也“可以”判决其败诉。这是由于事实推定的证明力较弱,即使没有有力的反证提出,法院也并非不得不相信该事实推定(有关论述可参见陶丽丽:《事实推定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8页。)。第五,当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出了反证,导致了推定事实也处于真伪不明时,只能仍按预先分配好的证明责任裁判,判决事实推定有利方当事人败诉(如果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反证证明推定事实完全为假,其更应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