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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四)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


  

  在完全证明的案件中,只要原告(受害人)证明侵权要件成立,侵权人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过多地考虑社会价值,因为高尚的社会价值追求已内化于法律条文之中。而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必须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这主要体现在经验法则的选定上。承载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经验法则对良性社会的塑造、对人们善良行为的指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我们把社会生活中落后的东西视为经验法则,则会导致判决对现实生活的消极塑造。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推定的最大问题就是脱离了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约束。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的经验法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这一经验法则应该说是与现行社会生活中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相适应的。当以“这个社会好人少”为由推定彭宇就是侵权人且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判决就会指引人们不要去做好事(“彭宇案”一审法官的经验法则是“这个社会好人少”,人们一般不会去做好事。而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帮助”受害人,只要你“帮助”了受害人,就推定你是加害人。由于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巨大指引作用,现实生活中打算做好事的人担心被置于加害人的推定中,而提供反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又比较困难,所以他们就尽量不去做好事。)。依据这样的经验法则最后形成的判决书对社会的消极塑造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在“彭宇案”发生后的2009年5月7日(距该事件发生已近2年半时间),笔者以“老人倒地无人敢救助”为关键词,在谷歌搜索到相关网页53, 400篇,在百度搜索到相关网页3, 790篇,这些网页大多讲述“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对社会生活的消极塑造,有的网页标题甚至触目惊心,如《南京法官造的孽:在中国老人瘫倒无人敢搀扶》,该文详见http: //www. china50plus. com /html/13 /news_ 51199. shtml·)。


  

  在笔者看来,为了保护、鼓励做好事之人,在本案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应该做有利于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诉讼追求,不适用事实推定裁判,而是适用证明责任裁判,虽然如此判案可能放过“真正的”侵权人——彭宇。


  

  追求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事实推定,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中体现了社会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笔者需要声明的是,追求社会公正并不是对个体公正的忽略。鉴于本案事实真伪不明,为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只能放弃“可能的侵权人——彭宇”了。这类案例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判例法系国家比比皆是。这也是事实推定与完全证明的不同之处。)。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的钱包主动交到了自己所在的公司,当乘客去认领时主张包内有20万元钱而现在只有10万,要求司机退还。而司机坚持说他没有拿包内的一分钱,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乘客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退还那10万元钱。由于对司机是否拿了包内的10万元钱,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讲完这个案例后,江教授反问道:“这个案件为什么不适用事实推定来解决?”因为依照我们的生活常识,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会把拾到的金钱拿了一半,把剩下的一半送回去吗?如果占有一部分后再把剩余的部分送回去,那岂不是自我暴露吗?既然司机主动把拾到的钱交到公司,我们完全可以推定司机没有拿包里的钱。[18]1本案的事实推定不仅可以使该司机尽快获得胜诉摆脱讼累,而且还可以鼓励其它拾金不昧者放心的归还遗失物,对美好社会的塑造具有重要价值。


  

  综上,“彭宇案”不符合事实推定的第四个条件(除了没有遵守事实推定的条件外,该案一审法官还犯有许多逻辑上的错误,详见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律逻辑批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不能适用事实推定判案,只能适用事实推定下位的证明责任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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