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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回到“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权的4个要件。从一审法庭现有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有关该案的证据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 http: //blog. chinacourt. org/wp-profile1. php? author=344&p=76592·)。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案件一审期间,处理事故的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对被告彭宇所做的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是用手机拍照对彭宇询问笔录取得的。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对该电子文档、承办民警法庭陈述的证据资格等问题,被告及舆论也存在怀疑。)。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被告方提供的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经过,因而其证言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此时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二)事实推定——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


  

  鉴于适用证明责任判案制度的价值缺陷,法官不能随意地、简单地将案件事实定性为“真伪不明”而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只要有比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更为接近案件事实的路径,法官就要努力去追寻,而事实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路径。


  

  前文已经提到事实推定也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经验法则),只要有甲事实(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乙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会非常大。而在诉讼中一旦基础事实被确证后,法官就可以依据该经验法则推论出推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时,甲与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或然的(事物间联系有必然性联系与或然性联系两种。必然性联系是指只要有甲事实的存在,就必然会有乙事实的存在。那么当甲事实确定后,就可以确认乙事实存在。例如,父母的血型都是0型与其子女的血型0型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当有证据证明某父母的血型都是0型,则其子女的血型为0型是必然的。以必然性联系的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不是事实推定。),即当基础事实甲被证明存在时,并不必然保证推定事实乙存在,而仅仅是推定事实乙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当基础事实甲为真时,推定事实乙为真的概率就取决于甲乙之间逻辑关系的概率:如果甲乙之间逻辑关系的概率越高,推定事实乙为真的概率也就越高。[9]75可见事实推定是哲学中的“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逻辑关系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运用(把哲学上两个事物之间的“一般”关系或“常规”关系作为充分条件关系,由于这种选择包容了绝大部分的可能性,只把极少数的可能性排除在外,这就保证了甲乙之间逻辑关系的概率,为事实推定的真实性创造了条件。);事实推定也反映了司法对社会生活规律的尊重,所谓“通常经验表示业经普遍认为真实之事实,法院得认知其为真实”;[10]59最后事实推定也合于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优势标准学说。[11]92


  

  事实推定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除了法官外,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由于存在着利益动机,其也尽量避免使法官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差异以及客观世界留下痕迹的不彻底性等主客观原因,在部分案件中势必导致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无法收集,侥幸的是却收集到了一些与直接证据相联系的关联证据——基础事实。[12]依据这些关联证据,根本无法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在法官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的基础上,一旦发现了关联证据(基础事实)与直接证据(推定事实)的或然性联系(经验法则),进而推论出在常态下应该如此的推定事实。[13]152法官能动性努力的成果——推定事实,就更可能接近案件事实(在“一般”或“常规”的情形下,事实推定更为接近案件事实。可见事实推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价值位于证明责任之前,完全证明之后。)。由于事实推定反映的是案件事实在常态下、一般情况下、常规情形下应当如此,可见事实推定虽然还没有达到完全证明的程度,但是比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存在着更大的公正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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