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从“彭宇案”切入
郑世保
【摘要】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
【关键词】事实推定;证明责任;证据法
【全文】
“彭宇案”(彭宇是原告徐寿兰(徐老太太)诉彭宇案中的被告。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对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进而导致被告受伤的问题,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所作所为均系做好事。该案一审法院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彭宇撞倒了原告”并导致其受伤。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http: //blog. chinacourt. org/wp-profile1. php? author=344&p=76592·),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经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报道、宣传乃至煽动,引起了民众乃至高层的关注(2008年6月1日,笔者以“彭宇案”为关键词在baidu上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239, 000篇,在google找到相关网页约有208, 000篇;同时江苏省委、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的领导均谈到此案。)。“南京老太太”被加上引号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在部分网友眼里“南京老太太”成了“恩将仇报”的同义词。)。此案在高层的关注下,像其它敏感案件一样,以和解结案的方式回避了社会质询、压力(“彭宇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对“群情激昂”的舆论,二审法院一直没有裁判。最后江苏省高院院长称彭宇案已和解并对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保密,详见《成都商报》2008年03月16日。)。作为一个法律人,此案一审判决书的核心、引起人们批判甚至“痛恨”的东西——事实推定,不能不激起我们的追问热情:法官适用了事实推定判案,他为什么不适用最常见的证明责任判案?
法官没有适用证明责任裁判就是误判吗?是事实推定本身没有诉讼上的价值,还是事实推定在本案中被误用?如果该案的判决书有错误,关键性错误在哪里?实质上这些问题的答案均内含于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之中,为了更为准确地厘清二者的关系,笔者拟先对推定、事实推定以及证明责任等概念予以界定,然后从3个方面进行讨论。
我们知道,事实推定是推定的一种。所谓推定,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出未知的推定事实,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依据理论通说,推定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种,而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本文只探讨事实推定。相关理论详见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124页;另见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371页。);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已经明确的事实(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争执的事实(推定事实)存在。事实推定属于推理的子范畴,它也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方面构成。其中甲事实与乙事实之间的或然性联系(经验法则)是大前提,甲事实(基础事实)是小前提,乙事实(推定事实)是结论。[1]194而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也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不同于证明责任。本文采取的理论预设是二者内涵完全相同。)。关于证明责任的内涵,有多种观点和学说。[2]177-181鉴于研究的需要和便利,本文采纳学界通说“危险负担说”观点,即在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不利的诉讼结果。[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