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以上之不同立法方式的存在,各国确立的民事检察案件范围主要有:
1.婚姻案件。关于认定婚姻存在或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案件,关于婚姻撤销之诉、离婚或撤销离婚之诉。
2.亲子关系案件。关于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等合法身份及对于生父身份推定争议的案件,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确定生父、生母之诉。
3.收养案件。关于收养关系无效、撤销之诉。
4.亲权关系案件。关于剥夺或恢复亲权的案件,对亲权或基于亲权的财产管理权丧失的宣告请求权。
5.关于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剥夺行为能力的案件和撤销剥夺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托管及其复议的案件;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及撤销宣告的请求权;设文和撤销保佐的案件。
6.关于失踪人财产管理的诉讼。如财产的处分和撤销处分请求权,变更管理人的请求权。
7.关于继承的案件。如遗产管理的处分请求权,继承的承认或放弃期间延长的请求权。
8.非诉案件。法人案件:对财团法人捐物行为的补正请求权,选任和解任法人临时理事或特别代理人、法人清算人的请求权;破产案件;信托案件;公司及拍卖、整顿、清算案件;罚款案件;其他非诉案件。
9.其他案件。如关于追索高利贷合同收益、非法契约收益、不当得利归国家收入的案件等。
以上案件是各国立法中规定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或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另外除法律列举之外有些民事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听取检察院意见时,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案件通知检察院,检察院不得拒绝参加,必须发表意见。这种通知不仅是检察机关了解案件,参与民事诉讼的途径,也是落实法律上概括式规定的重要方法。
三、外国民事检察的方式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一)民事检察方式。总体而言,检察机关有以下方式可以利用:
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各种申请。如法国检察机关可为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法秩序或在法定案件中代表他人起诉;日本检察机关可向法院请求作出禁治产宣告或准禁治产宣告并在民法中作了规定。
2.参与诉讼。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法院通知其案件情况后,作为联合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提出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有权接受法院作出的各种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决定的通知,出席法庭参加辩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