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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政治约束

  

  由于历史上“官方”力量如此深入地嵌入商事经营,官办企业的现代形态——国有企业在中国的诞生就十分自然。即使在对其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政府仍得以各种方式控制公司运作,该种控制要么得到制度认可——最为典型的是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的规定;要么虽未得到制度认同,却成为一种生活实态 ——生活中的“政府之手”无处不在。对商人而言,政府可令其亡,亦可令其昌。如果阅读一些野史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在脚踩商界和官场两只船的商人中,国家资金和政治联系是怎样地增加了个人财富。[13]52在制度认同层面,以《公司法》为例,到处可见政府权力的身影。例如: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该法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之所以能稳定延续至今,与政府对社会的强力参与(管控)密不可分。政权体制上的中央集权或者说政府全面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维持了中国政权统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此亦为大国治理的特殊性所要求。紧密型官商关系无论在历史上产生了多大弊端,它如何制约了私商发展,又如何妨碍了民智开启,我们都无法否认,作为独特的社会治理术它有效地延续了中华文明,自然也会继续影响现代中国公司法的构造和实施。如果坚持上述历史或政治逻辑,我们就能理解如下基本判断:1)中国政府仍会强烈参与公司运营,即使在制度上隔离了政府,在商事生活中也无法隔离政府。2)国家所有权在中国有其(天然)合理性,特殊行业仍然必须实行甚至需要强化国家控股。3)中国公司法不能也无法拒绝政府力量参与其中,公司法中始终存在政府权力的影子。


  

  因此,“政企分开”在中国公司法发展中是一个美丽的“画饼”,前景诱人却难实现。这也是维护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政权统治的延续性、社会治理的稳定性所必需。是故,政府强力参与公司治理和运营,就成为中国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当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这种强力参与存在事实分工——中央政府一般试图强力掌控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则试图对地方企业实施强力渗透。然而,政府的强力参与并不以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为限,只是对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是“制度性的”,而对非国有公司的管控参与多为“事实上的”。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丝毫未能脱离这一定律,如要维持中国社会政权统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政府强力参与公司经济和公司生活的政治定律仍将继续延续,这种延续仍会有“制度性的”一面和“事实上的”一面。中央集权抑或地方分权的经济改革并不能改变这一政治定律,最多只是改革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司社会的参与范围,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参与的可能性。


  

  这或许是一种保守认知,但却来自历史事实,有其现实基础。我并不否认理想可以改变现实,但在寻求“社会整体改变”之前,我们似应谨慎地权衡因此将付出的代价,判断“所谓改变”是否“值得”。自由主义的改革也许可以改变中国社会,最终将政治权力驱出公司场域(或者限制其对公司场域的干预),从而改变公司法中的政治定律。只要持续努力,中国也会走向类西方的民主社会,但我们却可能因此付出“国家分裂”的代价,人民也未必能因此生活得更好。“条条大路通罗马”,不必轻易寻求那样的改变。我们在“政治不变”的前提下理解公司法的政治约束——如果认识到公司法中存在上述政治定律,我们就能更谨慎和理性地对待中国公司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也就能更科学地认识到——公司法中的国际性规则在中国会发生怎样的变异,以及这种变异所暗含的“地方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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