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事个案研究的学理标准:
(一)刑事个案研究必须坚持以国际或者国内公认的法学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作为学理标准。
(二)对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应以具有权威性的法学工具书和具有权威性的正式教科书为基础,但是不反对研究者对权威法学概念提出质疑和修正。
(三)对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的理解和运用要客观、科学并且合乎逻辑,研究者不得对法学原理和法学学说做出有悖科学常识和违背逻辑的理解与解释。
【引文】
六、刑事个案研究引文规范:
(一)刑事个案研究中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二)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
(三)引文应力求准确、客观、公允,严禁伪注和伪造、篡改文献数据等。
【评价】
七、刑事个案研究评价规范:
(一)对刑事个案研究观点及其论证成果的评价应坚持客观、科学、全面、公正的原则。
(二)专家评价应从研究成果的法律依据、法理基础、论证逻辑等方面进行评论。
(三)其他评论者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对其评论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批评】
八、刑事个案研究批评规范:
(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倡导在学术交流中开展学术批评。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三)学术应坚持肯定与否定相结合的原则,批评者应肯定被批评者的优点和正确结论,同时也应指出其缺点和错误结论及其原因。
(四)批评者可以秉承客观、科学、严肃的态度对被批评者的学术素质、能力与水平做出客观评价,但是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五)被评价评论者应以宽容、豁达和反思的原则对待批评者对自己学术素质、能力与水平的各种评价与看法,也可以驳斥批评者的批评,但是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附则】
九、本规范的效力、解释
(一)本规范不具有任何外在强制效力,仅在刑事个案研究者自愿同意和内心认同的情形下生效,在感情与情绪主导研究者的思维时失效。
(二)本规范解释权属于任何刑事个案研究者。
(2011-1-29)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注释】杜萌蒋安杰:《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刑法专家辨析“天价过路费案”涉罪要点》,载《法制日报》2011年2月1日第4版。
记者肖欢欢:《河南平顶山检察院可能改以伪造军牌罪名起诉时建锋》,载《广州日报》2011年1月18日
记者朱燕:《价过路费案移交检察院时建锋仍被羁押》,载《新京报》,2011年2月18日。
尚杰:《河南公布368万过路费算法回应天价质疑》
http://news.qq.com/a/20110113/000315_1.htm,访问日期:201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