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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将维持原判?(外两篇)

  
  从某个角度看,以个案公正促进整个司法公正、法治文明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往往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和法律进步的规律。在人类和我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社会中,对个案公正的讨论和研究促进了法律本身变革的事例不胜枚举:安提戈涅葬兄、苏格拉底之死、所罗门王的审判、窃父在逃、缇萦救父、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杨乃武与小白菜、刘巧儿争取婚姻自由、苏报案、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七君子案、胡风案、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孙志刚案、彭宇案、邓玉娇案……都是对人类和我国法治文明进步有巨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对这些个案的讨论和研究,法律公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进程得以发展,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得以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审判本身的目的是弥合社会矛盾的,它的基本价值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在中国当下绝大多数的影响性案件,司法审判不但没有起到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反而是扩大了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法律本身的怀疑与不信任。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根本上是与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道德评价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和摩擦关系造成的,但是在另外一个方面看来,在出现有社会影响性案件的时候,法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不能有效地统一认识、秉持严谨科学的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正当、合法的评价,引导社会公众和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在近30年来虽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产出了一些重要的刑法理论、刑事审判原则和规则、刑事法治理念和观点,但是,总体上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脱节、刑法学者法理素质不高、刑事法学研究失范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个案研究方面,有关学者不能坚持以正确的、科学的态度和立场评论刑事案件,不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裁判结论进行客观正确的评价和分析,自言自语、自说自话,不顾社会共识、社会公共舆论和善良道德的感受与诉求,一味固守个人主观臆断的藩篱的现象还很突出。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关学者不能在自己的刑事法律研究和学术领域中建立必要的学术规范,并且成为刑事法学学术共同体所共同遵从的行为模式的原因所致。

  
  学术活动的本质却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思想过程与行为,真正的学术成果是建立在苦思冥想与科学劳作的基础上的。学术的科学性要求研究者在从事研究、评论和评价时遵从一定的科学规范和规则,而不能随意想象、自由发挥,甚至以过度联想和幻想来研究和解释社会法律现象。确立学术规范的目的或初衷,不外是为了保证进行各种学术活动或行为具有正当性、竞争性和秩序性,从而起到促进学术进步、尊重前人成果、提高学术质量和端正学术风气等积极作用。总之,从本质上看,学术规范应该是一种必要的形式规制,不是也不应是对学术自由的限制,这是确立科学的学术规范的基点。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学术活动应该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活动与行为,而且往往依赖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成就,这更彰显了以学术规范界定基本学术道德的重要。在学术无规失范的情形下,任何学术都有可能成为时尚而不是科学、仅存形式而无内容、失去深刻而趋于平庸、或者成为粉饰太平并沦为权力权势的附庸工具,这也就意味着学术贬值,同时也预示着学术悲哀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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