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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将维持原判?(外两篇)

  
  在法学界内部,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法学学科内部的学科隔阂与宗派门户之见也逐渐开始出现。而搞部门法研究的不懂法理,更不会运用正确的法理分析本部门法的问题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就是这一学科隔阂的典型体现。

  
  法理学是指导一切部门法理论研究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学术实践中能够遵循这一理念的部门法学家却寥寥无几。我经常看到的现象是,部门法学家们往往为本学科的学术利益而徒争意气、画地为牢、作茧自缚,在部门法研究中违背基本法理的观点和现象经常发生。无论是制定法律的时候,还是研讨部门法案件的时候,大家往往只能看到几个部门法专家在那里喋喋不休、口吐白沫地高谈阔论,鲜见法理学家基于缜密思维和整全性论证下的全面分析。于是,就出现了上述集会中的那种景象——大家都一边倒地支持对时家兄弟按照诈骗罪定罪的错误的“权威观点”,至于反对派的声音和意见,你在这种会场上是完全不可能听到和看到的——这种景象,与官场上那些浑浑噩噩、随波逐流的昏庸官僚彼此相护也并无多大的区别和差距。

  
  就具体的病根而言,刑法学家们在此次集会论证天价过路费案件的时候,不是秉持全面分析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立场,不是对包括李金良、录音电话、与军队的合同、被废止的9号解释等全体案件事实进行整全性分析,也不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作出合乎现代刑事法治文明精神的正确判断。这集中体现了中国刑法学家的幼稚和非科学性。

  
  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当一种受到宗派主义的思想狭隘、闭目塞听、闭门造车熏染的刑法理论被使用在一个需要科学理论指导的案件上的时候,我们就不难从其中看到学术失范、法理沦丧、愚弄民众的法学家们是如何成为阻碍法治文明进步的落后势力的代表的。这种现象我们在刘涌案件中见到过、在“高空抛物连坐恶法”出笼的时候见到过,现在又在关于天价过路费的京师刑事法论坛上再次看到。

  
  《左传·闵公元年》曰:不去庆父,鲁难未已。中国法学一日不走向科学和文明,中国的法治进步便一日无望。而中国的刑法学一日不摆脱这种类推定罪和恣意擅断的司法法西斯的阴魂缠绕,也便一日不能长大和成熟起来。

  
  祝:如此幼稚、腐朽、落后的刑法学研究活动可以休矣!

  
  2011年2月19日

  
  附:刑事个案研究应遵从的学术规范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因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矛盾导致的社会纠纷和刑事犯罪也大量增长。在剧烈转型的社会变革中,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治理念也在经受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尤其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传统类型的刑事案件有增无减,新类型的刑事案件又层出不穷。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审理,往往成为成为法学家、社会公众和舆论共同讨论、评说和争论的热点话题。在相关的讨论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方声音纷纷出现,既有法学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及其弟子的理论分析,也有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在内的刑事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业务评说,也有对法律和法学问题感兴趣的非专业人士和普通的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同时也有负责传播舆论和观点的各种传媒的信息传播,这是一种可喜可贺的现象,因为它意味着法治改革和法律进化的深入发展,也意味着社会法治观念水平的提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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