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我们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理论定罪”的荒唐法律,我只知道一个简单的法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平顶山法院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判定检察院起诉时家兄弟没有法律根据!至于这位“刑法学家”,我不知道他究竟算是老几?也不知道究竟是罪刑法定主义大还是他的所谓“理论”大?
在记者的报道中,我又看到某位刑法学家振振有词地说到:“这些费用本来就是对行为人之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刑事法评价有平行关系,不宜再被刑事法评价。”
问题在于:既然这位刑法学家认定时家兄弟的行为已经因为被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为非法,得到了“否定性评价”,并且不宜再被刑事法评价。那么,为什么这些刑法学家们还要执意以诈骗罪的相关刑事法规定来“评价”时家兄弟的行为呢?这不是自相矛盾、自欺欺人么?
刑法上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
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具体到本案中来看,如果采用
刑法谦抑性原则,那么,恰如那位刑法学家所言的,考虑到可以使用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来处罚时家兄弟,那么用
刑法处罚时家兄弟就失去了必要性。进而,用“刑事法理论”评价此案也就失去了学术价值和意义。
只是这样一来,刑法学家们的观点和公安机关的提请起诉意见就都成为了“浮云”!
五、刑法学家“病根”何在?
在我看来,都说中国法学幼稚,其实中国法学的幼稚说到底还是法学家的幼稚。在这次集会中,刑法学家们种种的学术失误和错误观点的出现,再次证实了这一判断。但是,这还仅仅只是表象,并非问题的实质病根。
中国的学术研究,一个极其不好的弊端是学术宗派主义。拉山头、搞宗派的恶习不仅是党政官僚界的官场陋规,也是学术界的痼疾。所谓学术上的宗派主义,又称小团体主义,这种宗派主义氛围下的学术活动,往往以某一两人的观点和意见为圭臬,大家都唯马首是瞻。一人说话、众人诺诺,互相吹捧、彼此求证,是学术宗派主义的典型表现。这样的学术宗派活动往往能够形成较大的学术影响。客观的说,这种宗派活动如果是在正确理论的引导和支持下,有可能演变成学派,对学术研究产生较大的贡献。但是,学术宗派主义的固有缺陷是宗派内部成员思想狭隘、认识受限,学术活动往往成为彼此奉承和拍马屁的活动。这样一来,宗派成员认识问题毫无主见、随波逐流,往往危害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