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刑法学家的上述言说是正确的吗?我本人对此持高度怀疑的态度和坚持学术批判的立场。因为在那场在1月28日的集会中,刑法学家们的观点所占有的法学理论资源和案件信息资源都是极其贫困和匮乏的,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论证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学术失误,并导致了错误的观点和意见。这种学术失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刑法学家们对案件事实真相不了解。从有关报道的内容看,刑法学家们完全没有意识到,那两辆车所使用的军用牌照本身是真实的,也是经过有权申请发放这一牌照的武装部队的申请而由有关机关“合法发放”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时家兄弟通过武装部队的正式手续获得军车牌照之后,那两辆斯太尔牌汽车已经可谓是“货真价实”的军车了。既然是“货真价实”的军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就是合法合理的、天经地义的,何来“诈骗”之说?
第二、刑法学家们对9号解释已经被“修七”废止不了解。通过有关新闻通报,我们不难发现,9号解释是平顶山法院适用
刑法266条的唯一“桥梁”。9号解释如果有效,平顶山法院即使再审,也依然应该维持原判,判定时建锋的行为为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反过来,9号解释如果无效,平顶山法院的再审就不应该判定时建锋的行为是诈骗罪,而应该判定其它罪名。
我可以想象的是,习惯了闭门造车的那些刑法学家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他们囿于自身法理学基础知识和原理欠缺的缺陷,画地为牢、坐井观天、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哪里会想到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分析和评判9号解释的有效性问题。因此,他们是不会想到认真研究9号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的,这必然导致他们在错误的前提(9号解释有效)下得出错误的结论。
第三,思维分裂,荒唐地将一个行为单元看成是两个行为单元。
据报道,在与会参加研讨的法律专家眼中,“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牌照,骗免过路费,数额较大”的情形,涉及两个独立的行为:一是长期多次非法使用武警部队车辆牌照的行为;二是使用武警部队车辆牌照免费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数额较大的行为。
看到这种荒唐不羁的说辞,我简直是被这位“刑法学家”气到哭笑不得了。如果这位不知名的刑法学家站在我的面前,我将毫不客气的质问他:难道“长期多次非法使用牌照”和“多次使用牌照通过收费站”不是“同一个”行为吗?时家兄弟通过收费站的行为一共两千多次,这完全是同一个行为单元的“一个独立行为”啊!
写到这里,我不由得想到了一个笑话:两个同事喝酒后大醉。其中一个拖着舌头说:“现在我看到的所有东西都是双层的。”另一个赶紧从衣袋里掏出一张十元的票子说:“这是我还你的二十块钱。”只是不知道那位刑法学家是不是也醉倒思维分裂的程度了。
第四、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精神,恣意擅断人罪。
某一我不知姓名的刑法学家在集会上竟然大言不惭地说到:“在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理论上通行的原则来处理,即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