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先前的报道中,检察机关曾经承认有过关于罪名认定的争论,并且检察机关明确声称将来或以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军用标志罪起诉时家兄弟。但是,公安机关仍然按照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将依照何种罪名提起诉讼,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平顶山法院有可能维持原判?
按照上述刑法学家的观点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时家兄弟依然构成诈骗罪,并且依然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为即使是消除了社会公共舆论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诈骗数额368万元的质疑,挤出了这一数字中那些“惩罚性收费”,时家兄弟的“诈骗数额”依然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根据有关方面的推测,在原判认定的368万多元天价过路费中,惩罚性收费主要是对超载车辆的惩罚性收费。根据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的统计显示,“两车行车路线主要是载货从下汤收费站上高速,到长葛西收费站下高速。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逃费343.37万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逃费23.14万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说,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4]那么,我们可以暂且就按最低的“空驶收费”来计算,时家兄弟“诈骗”的金额是(1172+1179)×196.3=461501.3元,依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996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998年11月,河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作出规定:在河南省范围内,诈骗2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即使认定时家兄弟“诈骗”40余万元,那么按照
刑法第
266条的规定,依然应该对时家兄弟的“诈骗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在法官可以于量刑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的情形下,再审法院依然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坚持以诈骗罪判处时家兄弟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问题在于:时家兄弟果然是犯了“诈骗罪”吗?刑法学家的观点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有道理的吗?
四、质疑刑法学家
我并不知道公安机关坚持以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公诉的做法是否受到了刑法学家观点的影响,因为人心隔肚皮,我又不是公安机关肚子里的蛔虫,我怎么能知道公安机关的这种固执和坚持就是受到刑法学家观点的影响呢?
可以想见的是,无论是坚持按照诈骗罪提请公诉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中坚持认为时家兄弟构成诈骗罪的主张者,都会受到刑法学家观点的鼓舞和支持,为证实自己的判断和观点寻找来自刑法学家方面的理论支撑点与学术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