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过路费案将维持原判?(外两篇)
——兼驳刑法学家对天价过路费案的错误论证
梁剑兵
【摘要】在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刑法学家们对天价过路费案的分析和论证是错误的。这一错误论证不仅支持了依照废法去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活动,也使得刑法学理论理论研究有可能走上反科学理论、反谦抑性原则和反罪刑法定主义的错误方向和道路。
【关键词】天价过路费案;京师刑事法论坛;罪刑法定;
刑法谦抑性
【全文】
前言
最近以来,我一直关注天价过路费案的最新动态和案件进展情况。今天在浏览有关此案的网上资讯时,有两则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一则消息是刑法学家集会研讨此案,认定时家兄弟犯有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刑法学家们的法眼中,神马“废法”、李金良、真军车真牌照等等,一切事实真相都是浮云……
另一则消息是公安机关已经再次将此案移送当地检察机关,罪名依然确定为诈骗罪。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眼中,神马“废法”、李金良、真军车真牌照等等,一切事实真相也都是浮云……
如果将这两个消息连贯起来进行分析预测的话,考虑到在“官官相护”的官场生态环境下,后续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很有可能为了维护三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更有可能为了洗脱并摘清武警部队与此案的干系,天价过路费案在未来的审判中很有可能维持原判确定的诈骗罪名,并且有可能维持原判无期徒刑的量刑。但是为缓解舆论压力,量刑幅度也有可能下降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刑法学家动态
2011年1月28日上午,刑法学家举行集会研讨天价过路费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高铭暄、樊崇义、赵秉志、张泗汉、单民、卢建平等众多法律专家、学者,以“天价过路费案”为标本案件展开专门研讨。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等人认为,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天价逃费案”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时建锋使用假军车牌照骗免高速公路过路费,并且数额巨大,从定性的角度看,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在与会参加研讨的法律专家眼中,“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牌照,骗免过路费,数额较大”的情形,涉及两个独立的行为:一是长期多次非法使用武警部队车辆牌照的行为;二是使用武警部队车辆牌照免费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专家指出,在两个独立行为中,前者显然符合
刑法第
375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而后者符合
刑法第
266条的规定属于诈骗罪。由于这两者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就是为了让高速公路收费站免除费用,因而构成牵连犯,须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重处断”来处理。不过,针对此案,也有专家提出另一种主张:牵连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即认定为诈骗罪和以特定公文证件、印章、标志为对象之犯罪,数罪并罚。“在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理论上通行的原则来处理,即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且从重处罚。”与会专家指出。同时,也有专家指出,对比
刑法第
266条和其他有关以特定公文证件、印章、标志为对象之犯罪的
刑法条文(如第
375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发现,诈骗罪加重犯的最高法定刑高于以特定公文证件、印章、标志为对象之犯罪加重犯的最高法定刑,因而在以特定公文证件、印章、标志为对象之犯罪和诈骗罪构成牵连犯时,应该按照诈骗罪来认定,并根据犯罪情节考虑是否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