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治和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人民对于司法权有了新的期待,对司法受益权之渴望更加强烈。于是2006年,“司法院”在11年前会议成果的基础上,相继公布了“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及“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目前,这两份草案尚处公开征询意见阶段。但公民坐上裁判席似乎已成世界流行的普遍趋势,且不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传统,就连中国大陆都已于2004年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让台湾地区的同行感到自己是不是脚步已经落后了。
从理论上说,司法本身是反民主的——这当然不是说司法不具有民主制度的价值,而是说,司法是以其专业优势克服民主制度本身的缺陷,保障社会全体民众的人权。民主确实是好东西,但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和完美无缺的。如果司法都已经被民主化了,那么如何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如何体现法律适用这一极具复杂性、专业性特点的过程?所以,如果空泛的以民主价值打破司法体系内部的完整、协调的运作,恐怕所收获的,除却可能在政治上获得一时的收益,对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来说未必就有长远的基础价值。
因而,司法民主化之“民主”,不在于取消司法的独立,而在于增强代议机关和民众对司法的外部监督,既包括法官选任和淘汰程序,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合法监督,但不包括对法律适用等专业判断问题加以干涉。台湾之所以重又出现司法民主化的广泛呼吁,对于一个政治民主相对比较成熟的地区来说,并非不曾看到司法民主的逻辑悖论,甚至其违反“宪法”的可能性,而是对法官伦理现状的不满,以及对过于独立的司法体制的反思。
按照“宪法”的规定,台湾地区的法官是终身职。目前台湾约有1700名法官,他们享受着远远高于一般公务人员的优厚待遇,但由于缺乏淘汰、评鉴机制,所以每年遭到弹劾记过的只有几个人。法官的升迁、调动和惩处完全是在司法体系内完成,并不接受外部的监督,这导致司法系统已经成为一个相对封闭而又严密的体系。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和高门槛,司法系统内的师生关系、长官关系殊为复杂。与之同时,这一系统内部也并不和谐,比如1999年“司法院”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作成的决议中,曾要求实现“司法院”审判机关化。如果这一改革能够实现,那么终审权将从“最高法院”回归“司法院”。尽管“最高法院”受“司法院”领导,但它坚决抵制这一改革,该项决议至今未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