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学所的所长汤德宗教授来我们法学院访问做学术报告。我问汤教授:台湾的立法院每年开会几次?每次开会用多长时间?汤教授告诉我,台湾的立法院每年有两个会期,每个会期均约四个月。我又问:会期那么长,有那么多的事情吗?汤教授说,事情多的不得了,每次开会都有好几百个法案排队需要通过,立法院一次开会四个月都不够用的,有些法案要延续到下次开会再讨论通过。我又问,这些需要通过的法案都是什么内容呢?汤教授说,啥内容都有,和大陆人大代表的提案没啥差别,但是大陆人大一般不表决代表提案,台湾立法院是要表决议员提案的。
通过比较大陆和台湾的议会制度,更加令人奇怪的是,我发现大陆的人民代表大会尽管自称是议会,其实只是“立法院”--大陆人大只管两件“大事”:一是制定法典、二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汇报盖橡皮图章,至于其他的事情一概不管不问、不讨论不表决,连会也懒得开。而台湾地区的立法院尽管在名称上叫立法院,其实却是真正的“议会”--啥事都议论,大事小情都要拍板决策后交付政府和司法机关执行。我们大陆和台湾都同样是中国人进会议室开会,但是两种不同的开会制度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鲜明的对照。
这是人民对法制不满意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我们的法律是属于官僚的,不是属于人民的--而对不属于自己制造出来的“商品”横挑鼻子竖挑眼,那是一切顾客的天性--因此,只要人民自己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或者生产者,只要任何法律及其制度不是由人民的代议士天天在会议室里经过讨论、辩论、争吵的方式表决出来的,人民一定是要对“官僚法”看哪儿哪儿不顺眼的。
第三,但是,在中国,除去官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有许多法律是由知识分子中的法学家们起草制定的。许多法律,表面上是由不是民意代表机关而是官僚“盖章处”的人大制定的,其草案却是由法学家起草的。因此,实际上,中国许多法典的命运不是决定在人大的会议室里,不是决定于电子表决器的按钮上,而是决定于法学家的书斋之中的。《
物权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能够应官僚的邀请,负责起草法律草案是中国法学家们一个很大的荣耀,也是所有法学研究者的光荣,这没问题。问题在于,中国的法学家在参与立法方面过于积极却在参与法律实现方面过于消极,这导致他们的工作在整体上不能让人民满意;同时,他们往往因为严重脱离社会规律、严重脱离生活现实、严重脱离政治实际而不能成为优质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优秀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