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强奸遭遇的法律尴尬
孟琳;周海荣
【全文】
日前,陕西渭南两男童遭性侵害,其中一人死亡,正当百姓对涉嫌性侵害诸多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千夫所指时,对其如何量刑却面临法律空白的尴尬。因为《
刑法》对男性被强奸无明文规定,如果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强奸,只可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
搜集了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因此,近年来呼吁增加法条或者扩大“强奸罪”受害人主体的声音不断加大,但
刑法仍无松动的表现。
〔事件链接〕:
2007年12月15日,一名16岁少年在河南郑州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2009年12月19日,在山西太原,18岁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因无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后实施了抢劫,最后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很多人将“男男强奸”视为奇闻。其实,这个话题并不轻松,相反凸显出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依“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
刑法中强奸罪的受害者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只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很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刚成年但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为同性性侵害的对象,而被性侵后,又身处法律保护之外。
事实上,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
刑法主要规定有第
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
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这些条文规定,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不能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男性是被明确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认女性强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认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