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律师代理了帕特丽夏和玛丽的案件,两人因乘坐的出租车紧急刹车以及被后边的车撞而受到严重伤害。据出租车司机说,他之所以急刹车是因为在他车的前面有一辆自行车突然急转弯,而他不想撞到骑车人,但急刹车导致了后面的投递货车撞在出租车上。律师主张所有的四名被告都对原告有过失行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末将骑车人列为被告):驾驶出租车夏皮罗;驾驶投递货车理查德以及基于雇主责任法律原理——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中所实施的行为负责——中的每一位雇主(夏皮罗股份有限出租车公司和速递公司)。诉讼中,甚至在证据开示结束之前就常常发生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双方试图对案件达成和解。为夏皮罗及其公司承包的保险公司提出付给每个人20000美金,以换取他们放弃对夏皮罗及其公司这两位当事人的诉讼。达成和解后,在以后的审判中,就只有货车司机帕米拉·理查德和速递公司两名被告了,换言之,进入审判阶段的被告就只有两人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来看,上述案例中出租车公司是被告,出租车司机和速递公司的司机均为第三人,至于速递公司是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可能会有不同看法。比较上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我国的做法不仅导致了第三人范围的扩大和对本诉当事人权利的限制,而且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果(如第三人和原告的直接沟通)。如果出租车公司败诉,很可能公司会让司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对司机来说,其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却要在败诉时承担很大的责任,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我们应当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从中并可看出,若共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一方提起交互诉讼求偿,则有一方被告还会同时成为第三方被告,即第三人。虽然这种当事人诉讼地位重合的情形仅出现在个别案件中,但交互诉讼的规定,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无疑有着未雨绸缪的功效。
德日等国的从参加制度有助于原诉被告和第三人的内部团结和一致对外,而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有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两者各有利弊,一方之长恰是另一方之短。但从我国国情来看,笔者认为,德、日的从参加制度没有完全解决参加人和从参加人的纠纷,会留下较多的后遗症。我们应更多地借鉴美国的做法,尽量使纠纷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78页。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
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30页以下。
参见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88页。
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参见宋振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之比较研究》,《沈阳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赵钢:《从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抵触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之窘困及其合理解脱》,《法学》1997年第11期。
参见蒋为群:《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参见张卫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第三人类型重构》,http://www.chinacourt.org.2003年11月17日访问。张卫平教授总的建议是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将第三人划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性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集中讨论无独立请求权制度的改革问题,故仅取其对该问题的看法。
参见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参见《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第四册,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725页以下。
参见杰克?H?弗兰德泰尔:《
民事诉讼法》,夏登峻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参见史蒂文?苏本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