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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

  

  2.从参加人制度的增设和难点的解决。笔者赞同学界借鉴大陆法系从参加人制度的主张,但同时认为,其许多做法在我国很难行得通,必须进行较大的改造。从上述对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从参加人责任的分担和免除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如果主参加人让从参加人分担责任,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还需另案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它们之间的纠纷,并没有完全确定,而另案处理肯定会带来费用的增加等问题。其二,在另案审理中,从参加人需要分担和可以免除的责任在认定上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我国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也应在保障从参加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提供从参加人享有选择权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例如,随着案件的进程、责任的明确,从参加人若愿意接受调解甚至裁判,其角色亦可从参加人转化为当事人,从而使自己的责任分担得到最终解决。


  

  3.第三方被告和交互诉讼制度的增设和难点的解决。第三方被告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利请求负有责任为理由,让第三人作为自己的被告加入其中。第三方被告加入后,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诉讼,该第三人由此而成为被告的被告,而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中的原诉被告则被称作第三人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人参加诉讼纯粹是选择性的,被告完全可以在一个单独的诉讼中针对第三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关于第三方被告制度增设的难点,我国大陆学者研究较少,而我国台湾地区在10多年前已开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杨建华教授在一个研讨会上的有关发言认为,关于美国的交互诉讼与第三人诉讼,民事诉讼法委员会曾经讨论过,但大家考虑的结果,认为交互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情形最麻烦的地方,就是在实体法的问题难以解决。因为交互诉讼与第三人诉讼都要行使求偿权。举一个交互诉讼的例子来说:有一件车祸,被害人向加害人即受雇人以及其雇佣人请求连带赔偿。在交互诉讼中请求连带赔偿,连带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则有求偿权之行使,于是雇佣人在这个诉讼中可以对受雇人提起交互诉讼求偿。但在雇佣人尚未实际向债权人赔偿前,他可否向受雇人求偿?也就是说他钱还没有赔出去,可否行使求偿权呢?这是一种情形(在该案中,受雇人是共同被告,若在这个诉讼中受雇人提起交互诉讼求偿,则受雇人还会成为第三方被告,即同时具有两种诉讼地位——作者)。此外,第三人诉讼还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货物之买受人向货物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出卖人则向制造商请求赔偿,这时加入了第三人制造商,同样也有在尚未赔偿前是否可以行使求偿权的问题。早在五六年前,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委员会虽曾讨论,但尚无最后结论,因其重要的是实体法求偿权之行使的问题。但这个制度对防止裁判矛盾与诉讼经济的功能来说,的确有相当大的贡献。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对民事诉讼法曾做过多次修订,但至今尚未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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