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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一)



“隐名股东”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吗?

齐精智


【全文】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可诉性大大加强。但由于《公司法》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过于概括性,导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理解,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尴尬!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本司法解释予以实务解读。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现象。“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却依据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法确认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1、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效力的,如无合同法51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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