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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及其他

法学家及其他


许家华


【全文】
  
  纵观当下,法学界对“法学家”称谓的无意识滥用、夸大使用,抑或说是“跟着潮流”运用的现象尤为严重。在一定程度范畴内进淆绕了“法学家”的自我认识,进而不利于法学界知识结构力量的提升与发展。

  
  什么是法学家?我想这是“法学家”们要明晰的首要问题,正所谓知己(法学家)知彼(法学)。法学家本身若不知其作为法学家应如何作为,又如何开展法学学术的研习。对于“什么是法学家”这一疑问,法学界内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家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家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家是学者,因此他们必须有作为学者的理想、信念与良知。”[①]因此,按照王利明的观点,所谓法学家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法律为业的;二是是具有法学知识;三是通晓法律;四是具有运用严谨的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五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学术造诣。这五个呈递进关系的特征共同塑造成了一位“真正”的法学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看来,作为法学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点:“第一,应把追求平等作为自己至高无上的信条,并且贯穿在实际行动中;第二,应有真知灼见,能够详细解释法律文件,并且能对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案件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第三,应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关怀精神,能以宽容的心态分析法律现象,把法律看作是展现人性的文明结晶。”[②]可以看出,在乔教授的观点中,法学家的特征集中体现在主观思想维度上。“信条”具有信仰成分;“判断”具有主观意识;“人文关怀精神”、“宽容”更是抽象。因此,乔教授进一步认为,有人把任何与法律有关的研究者、工作者都称作法学家的做法是极其不当的,强调真正的法学家都是有教养的人,而那些没有教养的法律工作者,则不能被称作法学家。倘若说王利明教授和乔新生教授的观点都比较抽象的话,可以说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的观点是最较为具体,可以量化的。他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狭义指法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假如你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二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被称为某个学科领域的“学者”;但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至多也只有两三年最多也就四五年,能够被一些学人读过,而之后也只是被作为资料库中的物事来看待,那么,你最多也只是某一个学科的‘学手’”。[③] 而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说, “法学家其实包括通常所谓的‘法学家’与‘法律家’,亦即法学教研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两部分。实际情形是,很多时候,包括近代中国在内,法学家亦即法律家;反之亦然。”[④]对此观点,我们认为不是很妥当。“法律家”纵然可以成为法学家,但法学家其业毕竟更多关注于理论学术,其学术贡献和思想影响深远其实务的影响力。法律偏于实务,法学重于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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