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种对现代宪政理念的广泛共识又是从何而来的?是外在强加于人的意识,还是从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地生发出来的一种必要的需求?苏力先生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深深根置于社会生活,并反映它的需要。尤其是那些广泛的社会共识,必然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海洋中找到它的倒影。因此,我们应该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来寻找其现代宪政的根和源。
意志的核心品性是自由。缺乏自由的意志不是意志,最多只是个传声筒。而自由根源于独立的人格,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看法,这种“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毫无疑义地根源于经济上的独立。一个人,只有在能自食其力、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才可能谈得上独立,这几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经验常识。也只有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他才可能得以自由的表达或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由此,我们需要研究经济独立的来源。最主要的,为了使结论更具有普适性,我们尤其是要弄清楚其制度上的来源,即哪一种经济体制与经济上的独立有着天然的联系?并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体在经济地位上的独立?
自亚当斯密以来,整个经济发展史上出现过两种主要的体制: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国家高度控制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两种经济体制中,西方几百年的发展史证明,与自由主义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能更好的保护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并且这种独立的主体资格也正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而高度反映社群主义理念的计划经济体制,却是建立在牺牲公民独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的。在一定意义上讲,计划经济与主体地位独立是一对天敌。
换句话说,正是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生发出了现代宪政的第一棵春芽。经济上的独立和自由竞争催生了民众的独立意识,自由意志由此产生。在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道路进行了无数次的博弈之后,人们最终发现,宪政,可能是目前我们人类的理性所能够触摸到的,保护最大多数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好办法。可见,宪政的“造意”者不是人类的理性,它也绝非来源于什么伟大的构想。如果一定要说它与人类理性之间有什么牵连的话,那么它只是在为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自然而然产生的过程中,或者出于历史的必然,或者由于一个偶然的突发事件,渗入了人类的一些思考,进而促成了一个伟大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