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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陈瑞华教授认为:“我们过去的逻辑是把西方的理论、西方的制度写成论文掀起争论,让全国人大接受,通过完了再执行。但是最近十年来,最成功的改革往往都不是这条道路,这条道路步履维艰,我至今认为这条道路是正确的,但是效果不好。最近十年来另外一条道路是自生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改革。一开始纯粹是为了解决问题,一种实用主义的决策促进了改革。从社会调查报告看,现在最有成效的改革,都是基层为了自己摆脱困境,解决问题进行的改革,而不是在高深的理论上进行的。”  陈瑞华教授的这一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苏力教授的一个发现有异曲同工之妙,即“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在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去深切地发现那些根植于这个民族的渴望和需求。只有能够有效地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我们的改革才有可能走向成功。我们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要堆砌那些无用的虚饰——即便这些虚饰在另一片土地上曾经是何其的有用,但那对于中国这片土地上的民众来说毫无意义,民众需要的仅仅是:解决自身的问题。

  
  因此,在走向宪政的道路上,我们应该警惕那种自上而下的企图照葫芦画瓢、速战速决式的改革思路。不顾当下、幻想一步到位是我们目前改革最为危险的敌人。自上而下的改革,在本质上是对于他国法治理念的一种移植或强行的灌输。人为构建的“一揽子计划”过多地融入了人类的“理性”,暗含了太多的人类的狂妄与无知,这种妄自尊大和对复杂的社会生活的认识不足往往导致我们很难有效地去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不自作聪明地选择了“超前”,要不就在不自知中“滞后”于了生活。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多变的,人的有限理性无法时时刻刻地有效回应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需要,因此,从根本上讲,我们需要的不是人为的构建,而是自发的回应。

  
  而自下而上的改革却恰恰相反,它从一个民族的生活中汲取灵感和养分,最初可能是为了解决一个个具体的纠纷,而后,逐渐在生活的博弈中形成一种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一种改革的战略性思路。这种由战术演变而来的战略,由于根植于生活的经验,并由于其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即便没有太多的理论上的梳理,却经常能够成为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宝。由此可见,改革应该源自生活的冲动,而非理性的构建。只有基于生活的一种本能的需要,改革的动力才会更持久,才会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力量在驱使着它不断地向前迈进。由此,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实用主义驱使下的这种自下而上、自生自发的社会改革,有助于整个社会以一种相对平稳的、非暴力的方式获取历史性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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