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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诠释正义

  
  在波斯纳看来,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改变了美国的法律理论,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美国法律的实际面貌。他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进路有以下几个作用:一是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中立的立场;二是通过分析,分析各自立场中的自相矛盾之处;三是通过打破教条的限制,挑战法官或者律师的观念,迫使他们为自己的立场辩护来间接简化法律分析;四是通过分析,促使反对某种观点的人重新思考他们的立场。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对所有普通直觉所持的批判性态度,从而说明普通直觉太粗糙,不足以成为法律的基础。波斯纳的经济分析的结果有时不仅是简单化,而且脱离实际。比如:犯罪的原因以及如何减少以至消灭犯罪,同样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决不是简单的“加重刑罚和增加判刑可能性”可以解决的。波斯纳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最大限度的自我利益,但这种自我利益的追求中也可能包括他人的利益。他所讲的人性论从形式上讲是抽象的,在实质上讲就是以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德沃金批评波斯纳在经济分析法学中以财富最大化对权利分配问题只字不提,或者至少是没有说出人们希望听到的东西。波斯纳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证主义者。

  
  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在分析影响法律的因素时,片面地强调了“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因素,而却忽略了政治、道德等因素。他在自己的第一本着作中声称,经济学家无法讲“现行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是否正义”;也无法讲“消费者的满足是滞就是社会的主要价值”。但他在《正义的经济学》一书中又认为,他的学说也是一种道德学说,判断是否正义和善的标准“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按照前一种讲法,他的经济分析法是与正义无关的,是没有价值观的;按照后一种讲法,他的正义或价值观等于他的经济分析的标准,即财富的最大限度化,这种将正义定位于过度的经济化、理性化是十分危险的。

  
  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击。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以及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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