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认为,经济学的财富最大化原则是符合正义的,与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提出的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不仅不矛盾,而且相通,因此完全可以作为社会乃至法律的伦理和政治基础。
法律常常与“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权利”等道德术语相联系。波斯纳认为,法律中使用道德术语除了因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重叠以及某些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之外,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人以强烈印象,或者为了说一种外行更可能理解的语言。这些道德话语其实都不具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力量,它们之所以被当作普遍真理使用,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修辞的效果,为了占据“政治正确”的话语制高点。比如说,有一句广为流传的据说体现了西方法治的特点法谚:“让正义实现,即便天塌地陷。”在强调正义重要性的意义上,很多人会同意这种说法。但是如果认为从严格的字面上它说出了真理,谁都不会赞同--天塌地陷人类毁灭了,难道这就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正义吗?何况,什么是正义呢?
波斯纳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争议中并不是道德问题;即便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也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将其化解为其它问题,尤其是事实问题。将法律争议归结为道德争议无助于解决问题。道德问题与艺术鉴赏是类似的,而与科学是相反的。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还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他批评那些主张绝对权利的人忽视了在保护权利过程中的费用问题,认为在交易费用很高的情况下,绝对权利的主张是没有效率的、不可取的。而财富最大化原则要求把权利首先授予那些最珍视这些权利的人,以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财富最大化还和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的进路是一致的。
波斯纳认为,法律制度内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合理的。正义和效率并不矛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正义与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原则正好符合那些根据我们的观察是有效率的原则”。正义和效率的关系并不是像一些人臆测的那样是水火不相容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的目标和结果是共同的。
〔观点解析〕
波斯纳一如既往地贯彻以效率诠释正义、以法律引导效率之思想,以经济分析作为主导性研究方法,以准确性、效率最优和成本最低为目标,从事实发现的效率维度切入,使用成本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即成本最小化与证据搜寻数量的最大化、事实发现准确性的最优化)、社会成本分析、机会成本分析、激励分析等方法,推导出最优化制度,并与本国或他国实行的现实制度进行比较,得出美国法律制度构造和理论中蕴含着微妙的经济逻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