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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诠释正义

  
  波斯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首先是对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的分析。普通法范围很广,他主要分析了财产法、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和刑法。波斯纳认为,财产权制度有三个准则:第一是普遍性,即,所有资源都应归或可以归某个人所有。第二是排他性。第三是可转让性,如果财产不能转让,就无法通过自愿交换,将资源转移到更有效的用途上去。波斯纳认为,合同有助于交易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有利于资源利用的效率。确定违反合同行为的经济标准,也像对侵犯财产权的标准一样,法律责任的设定取决于能否创造出为今后取得最大限度价值的行为刺激。波斯纳认为,婚姻就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合伙关系。“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育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就像在市场中一样,婚姻如果不是为了互利,就创造不出效率。”波斯纳认为,刑罚是社会对罪的要价。加重刑罚或增加判刑可能性将提高犯罪价格而减少犯罪。

  
  波斯纳在论述普通法后,又分别对有关市场管理、商业组织和财富分配等领域的法律作了经济分析。他认为,垄断价格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征税的功能有时是用以改变资源用途,例如征收污染税;或者是用以分配财富,但主要是用以作为公共服务的费用。

  
  波斯纳也将他的经济分析法应用于一般来说不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公法问题。波斯纳认为,思想是一种商品。在一个自由的思想市场里面,各种思想会相互充分竞争,希望能获得消费者(社会大众)的购买(接受)。波斯纳分析美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即种族歧视问题时的一个推定是:许多白人有不愿与特定集团(种族、宗教集团)的人在一起的感觉,并且为了保持这种感觉,愿意支付代价。

  
  波斯纳用经济分析法认证了诉讼对抗制度。他认为,许多案件判决最终结果都在于资源分配是否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率,而这种效率通常是由市场决定的。在市场决定的成本超过法律决定成本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就取决于诉讼。波斯纳认为,“经济人”并非指那些只计算金钱的人,他们也可能为自己的某种特殊的爱好、甚至为了利他主义的信仰付出。经济分析方法不可能是法律实用主义的全部内容。只有先对目标达成基本的共识,它才能富有成效。

  
  〔正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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