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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诠释正义

效率诠释正义



——波斯纳的正义观

征汉年


【全文】
  
  (Richard Allen Posner)

  
  (1939年~)

  
  〔经典名句〕

  
  “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至平等这些相互竞争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协调……当然,财富的最大限度化并不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惟一概念”。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

  
  “法律不同于科学,它缺乏无可辩驳的、客观的方法来确定其命题的真实性,特别是那些上诉过程中提出的,要法官以公开的意见来作出判决的困难命题。”

  
  ----〔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和改革》

  
  “法律必须平等对待平等的人,这一要求不过是法律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结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因为对相同的事情处理不同是不理性的。”

  
  ----〔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

  
  “许多公共知识分子,只是偶然踏入聚光灯下的品性谦虚之学术人,他们利用那一机会令其声誉获得了充分认可,进而成为媒体竞相追逐的时事评论家。”

  
  ----〔美〕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

  
  “与法官不一样,陪审团对自己的决定不提出任何证明其为正当的理由,这一事实是一个绝对的赠送;要求陪审员解释他们的投票将会使这个法律制度极度尴尬。”

  
  ---〔美〕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法官或陪审团在认定某宗谋杀是故意的之前,并不在被告的脑袋中仔细搜寻认定的意图。……法律事实的认定者遵循这样的方法的原因是:对罪犯实施惩罚背后的社会关注是危险性而不是意志状态(恶意的或其他);诉讼的方法使事实的认定者不可能去探究危险性后面如此的难以捉摸、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意志或精神状态。”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

  
  “像市场一样,法律程序的实行主要依靠以经济上自我利益为动力的私人,而不是利他主义或官员。”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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