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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


于国俊


【全文】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共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合伙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这项权利的行使及效果,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完善,因而容易造成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试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效果上作一下浅显的分析,以期能对实务有所作用。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特征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由于优先购买权给予了优先购买权人购买机会的优惠,剥夺了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机会,限制了财产出卖人选择购买人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有法定不可”;2、对抗性。优先购买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这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性的必然体现;3、期待性。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在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前,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现实行使性,只处于期待状态,只有在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由“可能”变为“现实”;4、附属性。优先购买权的享有是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赋予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附属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的。

  
  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在理论界有多种学说,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期待权说、形成权说等。形成上述诸多学说,主要是由于考察的角度不同。从权利内容角度考察,有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从权利的作用角度考察得出了形成权说;从权利的条件构成角度考察,又形成了期待权说。如果讨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的话,我们应从权利的作用这一角度来考察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就特定财产的买卖关系归于消灭,并形成和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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