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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宪法实现的需要,曾经多次对宪法进行了解释。从解释的效果来看,宪法解释已经显示了其调节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在我国的宪政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解释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有待改进之处。为此,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运用宪法解释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理论服务于实践,理论也能指导实践。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往往会导致失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早已告诉我们这一朴素的真理。同样,没有理论指导的宪法解释也是一种盲目的行为。而从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总体看,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还需要继续深入下去。虽然,宪法学理论研究者已经有人涉及到这个领域,但为数极少,尚不能形成注重研究之风,对宪法解释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因此,要想运用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在理论界形成注重宪法解释理论研究的风气是非常重要的。

  
  2.宪法解释名称的统一化。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所作的仅有的几次宪法解释中,其名称各异,有的用决定,有的用规定,有的用决议等等,这样,就很难区别哪些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法律解释,哪些属于立法。名称的不统一,人们的认识也很难统一起来,必然影响到我国宪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效力及其价值决定宪法解释应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和规范的形式。至于通过什么形式来达到名称的统一,我们不赞成通过将要出台的《立法法》加以规定。因为,宪法解释和《立法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宪法解释实际上具有宪法的效力,而《立法法》则是法律层次的。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制定《宪法解释法》来专门规定宪法解释。我们认为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终究不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确立需要制定的法律项目千头万绪,《宪法解释法》还远远没有提到立法的日程上来。而且,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名称的统一只要通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一专门的决定即可达到,无需小题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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