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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7.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属于宪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67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权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并不能从宪法条文中找到答案,而其他法律又不可能去规定。如果没有有关该项职权的具体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权就会落空,宪法规范也就不能实现。为此,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其依据是现行宪法67条。该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顺序、期间及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共有11条。正是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具体解释,宪法67条的内容才得以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结合此若干规定的内容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该若干规定是宪法解释。

  
  8.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 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属于宪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24条第1 项明确规定:“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此之前,虽然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进行了10年,但是,法制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等问题并不十分明确,而且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于是1996年5月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该决议从8 个方面阐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对如何实施宪法规定的法制教育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是对宪法24条第1项中的关于法制教育内涵的具体解释。

  
  罗列起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还是有一些的。可以预计,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宪法依赖性的增强,我国的宪法解释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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