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要认真地考察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要结合我国的宪政实践和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准确界定我国宪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而不是盲目地以国外的
宪法解释实践的标准死搬硬套。我国的
宪法解释机关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同纲领》没有对其解释权作出明确的规定。1954年的
宪法和1975年的
宪法对于
宪法的解释权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两部
宪法只规定了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的
宪法和1982年的
宪法对
宪法的解释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几部
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也有权解释
宪法,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察,全国人大拥有对
宪法的解释权是肯定无疑的, 理由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这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议会的地位有着根本的区别。(2 )正因为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所以其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
宪法第
62条最后一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哪些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其决定权和判断权应由全国人大掌握。解释
宪法的权力就包含在“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3 )从各国建立的
宪法监督制度看,凡是行使
宪法监督权的机关(包括普通法院、
宪法法院及立法机关)都同时拥有
宪法解释权。这是因为,如果
宪法监督机关没有
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
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拥有
宪法的监督权,而且是最高的监督权,其当然同时拥有
宪法的解释权。(4)我国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也要解释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