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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

  
  我们认为,要认真地考察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要结合我国的宪政实践和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准确界定我国宪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而不是盲目地以国外的宪法解释实践的标准死搬硬套。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同纲领》没有对其解释权作出明确的规定。1954年的宪法和1975年的宪法对于宪法的解释权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两部宪法只规定了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的宪法和1982年的宪法宪法的解释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几部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也有权解释宪法,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察,全国人大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是肯定无疑的, 理由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这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议会的地位有着根本的区别。(2 )正因为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所以其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宪法62条最后一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哪些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其决定权和判断权应由全国人大掌握。解释宪法的权力就包含在“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3 )从各国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看,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包括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及立法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这是因为,如果宪法监督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监督权,而且是最高的监督权,其当然同时拥有宪法的解释权。(4)我国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也要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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