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二元权力结构及其内部冲突与协调
吕升运
【全文】
问题的提出
2007年,以《中国法学》和《法学》为阵地,中国法学界进行了一场论战。论战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的一篇题为《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文章肇始,最终以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在《法学》第10期上的一篇题为《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的文章而结束。其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崔敏教授在2007年第7期的《法学》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的文章,对朱孝清副检察长的某些观点进行了回应。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王守安副主任也在《法学》第9期上发表了《学术批评应当客观理性》一文。
审视整个论战过程,其争论的核心焦点就在于检察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发生如此之大的争议,究其原委,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之一还在于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概念未能加以清晰地界定,甚至没有界定。比如,在什么是检察权、什么是法律监督权、它们各自的范围有多大、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基本的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回答。然而,正是这种制度性的模糊甚至失语导致了实践当中检察机关权力的虚化或者滥用。同时,出于实践的迫切需要,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基于自身的利益和理解,对于这些最基本的问题给出了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解释和界定。
概念界定的方法
的确,对于概念的界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不仅界定者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或影响概念的内容,而且,即便中立地从第三方的立场出发,对于概念的界定还会存在方法上的问题。在这里,笔者试图尽量避免去从语言学的角度——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研究方法——去界定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概念。事实上,如果单纯地从文字本身出发去进行自我解释,难免会陷入文字游戏甚至诡辩的泥潭之中。另外,在文字出现的最初阶段,其本身的涵义或许是确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以及人类视线的转移,人们往往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之中赋予某些文字以新的涵义。“一切都在变化之中。”文字本身的涵义也无法避免。因此,在这里,笔者不打算就“检察”以及“法律监督”等概念的涵义做一番语言学上的研究,而只是准备从另一个更为实证的、可靠的——即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角度去探讨一下这些概念的涵义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