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法学派别之间相互靠拢。但是西方法理学中的分派并不是偶然的,它们或是适应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或特定社会集团的需要,或是体现了不同法律文化传统。采取“中庸”之道或“大杂烩”的揉合法,综合法学所追求的“统一法学”的初衷,与现实复杂多样的法律现象、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差异的社会物质条件之间难以对接。即使是在当代的法学家中,对正义的认证,仍然是多样化。因为社会总是在确定与不确定之间变化着,没有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更不可能人人都持有同一种正义观。科学地讲,正义观的多样性正好是说了正义的本身,多样性人群、种族之间的平等。
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纷繁复杂,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样“统一”、简单。人的认知有限性,以及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和强大的依赖心理则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人类制定了法律,其后不断地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法律现象本身仿佛就好像拥有了真理。对某种行为选择所作的事后论证,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一定就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或更正确,或者说更为正义。历史不允许假设,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做出其他更佳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期求人类返璞归真到赤身裸体的原始状态一般。
综合法学的创议,单纯从理论上讲,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实际上却是很难实现的。客观的现实告诉人们,各学派相互靠拢,为的是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自己,而决不是使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学。正如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J·Stone)所言:说服所有法学家,不管他们有什么片面的观点,在一个“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框架中来发挥他们的思想,这种目的尽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然而,博登海默综合法学中的方法和观点给予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务者有着极大的启迪。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
【注释】载尹晋华主编《法律的追求》,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出版
【参考文献】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法理学》,[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