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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正义综合而成法律之网

  
  博登海默认为,在20世纪及其以前时代,法理学正义观往往是蕴含一个特定价值目标为核心,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目标,也就有不同的正义观。例如,德国施塔姆勒认为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拉特勃鲁赫认为是平等;耶林则认为是安全;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又认为是自由和平等二者,但第一位是自由。博登海默断言,未来哲学不会将第一位授予上述三种价值中任何一种。他认为,特定社会秩序的经验现实却总认为一种价值胜过其他价值。过去往往这样情况,将来仍会这样。例如,封建主义主要是在国家权力很不发达时为庄园保护制提供安全。在自由主义成为指导性意识形态的国家中,自由往往享有比平等和安全更强的保护。社会主义政权的出现是由于人们渴望减少收入分配的悬殊,从而在其政治哲学中强调平等观念。这些正义观都具有不同的时代背景,但是这些正义观将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应当将这些价值要素进行整合重组,形成一个具有综合内涵的统一正义观。

  
  〔观点解析〕

  
  在博登海默看来,无论是法律的秩序需求,还是法律中的自由、平等和安全等正义价值,都有其源于自然、源于人类生理、心理需求的论述。法律根本上是人类顺应自然,顺应人类本性(而人类本性本来就属于自然)的一种选择--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规定秩序,而秩序本来就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秩序需求本来就包含于人类本性之中;法律追求或保障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而自由、平等、安全本来就是人类本性所追求的东西。法律所标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是否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呢?为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人类一次又一次对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加以否定,却总也无法消除法律形式相对持久的完备与法律内容对人类根本要求相对无法满足的不和谐,而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绝对意义上的不确定?

  
  正义是一个极为古老而复杂的价值取向。从不同角度去考察正义,往往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特别是考察者所处于的阶级、阶层的不同,必然会形成不同的正义观。无论是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还是法律社会学,在考察法律之正义时,由于其考察的切入点分别以法律价值、概念和事实作为本质要素,其正义的基石不同,正义的内涵必然会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正义论。当然考察者以单一思维去观察社会现象,解析社会的正义之源时,形成的正义观是片面的,甚至是违反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博登海默用综合的目光去解析正义的本质,构建统一法学体系,应当说,是从更为客观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一门科学,法学对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这三种因素都应研究。换句话说,法学既应注意研究法律本身(包括法律规则、原则、结构和形式等),也应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包括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综合法学关于从片面研究法律现象走向全面研究的主张,至少从方法论上讲,是有积极意义的。博登海默不愧为综合法理学派的大师,在方法论上,他也综合了“经验”和“理性”两种方法,为他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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